《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房屋拆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天津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部门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津旧危房屋拆迁方案人民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性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性拆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业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相关部门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方案。
2010年1月20日,相关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北大的法学院教授参加了这两次会议。他说:“在这两次研讨会上我感觉到,整个讨论都是比较开放、充分的,也是比较深入的。对比两次研讨会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觉专家参与座谈不是走过场,而是各种意见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天津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国家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地房屋拆迁等工作。天津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天津旧危房屋拆迁方案